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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时提起司法鉴定

蚌埠律师网时间:2024-9-09

交通事故案件中,对于造成人身受伤或车辆损坏的,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对伤残等级、营养期、护理期、误工期或者车辆修理费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。
    一、申请主体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。当事人未申请的,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。
    二、申请鉴定的期限。除申请重新鉴定的之外,当事人申请鉴定,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。原告也可在提交起诉状时一并提出鉴定申请。
    三、鉴定机构的确定。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,鉴定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,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必须有鉴定资格。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指定。
    四、鉴定事项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常见的鉴定有两种:1、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伤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伤残等级、营养期、误工期、护理期等进行司法鉴定。被告方若认为伤者医疗费用有不合理之处的,可申请对医疗费合理性、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。2、交通事故导致财物如车辆受损的,对方若对修理费用等持异议,可以申请对修理项目,修理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。
   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,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的,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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